西藏民族大学关于
印发《西藏民族大学大学生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校直部门、附属中学:
《西藏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学 校第 6 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藏民族大学
2020 年 6 月 17 日
西藏民族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 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 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和《国家 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 号) 要求,深入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深化创新创 业教育改革,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造就创新创业生力 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的实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 力的重要举措,是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 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 践、重在过程”原则,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 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 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和西藏地区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 才。
第四条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重点支持直接 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 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 练计划实行项目式管理,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 业实践项目三类,按照级别分为国家级项目、省(区)级项目、 校级项目三级。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 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 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 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 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 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 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 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三级实施体系。省(区)级 项目从校级项目中遴选产生,国家级项目从省(区)级项目中择 优推荐,形成以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龙头、省(区) 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主干、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基础,衔接紧密、结构完善的国家、省(区)和学校三级大 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有利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学校相 关单位应加强组织协调。
(一)教务处在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 统筹组织、协调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创新创 业中心负责具体日常业务工作。
(二)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 目的组织、协调及管理项目的实施。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具体日 常业务工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注重兴趣驱动、注重 切实可行、注重过程参与、注重实践创新、注重内伸外延”的原则, 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 由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全程指导、规范管理”的程序,以 项目研究为载体,引导学生在导师指导下, 自主设计项目、自主 完成项目、自主总结项目、自主创新创业,体验创新创业实践过 程,提升创新创业的素养和能力。
第七条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鼓励面向国家、西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 义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
(二)选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鼓励开展具有 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 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
(三)选题方向正确, 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 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鼓 励支持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
(四)项目以个人或团队进行申报,鼓励跨学科、跨学院、
跨专业、跨年级、跨民族的学生组成团队,团队人数原则上不得 超过 5 人。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 目可适当放宽)。项目团队成员基本稳定,专业和能力结构较为 合理。每位学生同 1 年度只能主持 1 个项目。往年所立项项目中 出现撤项、终止执行、未结项等不良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 员不得再次申报。
(五)项目申请团队应选择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创新成 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的教师作为导师,鼓励企业人 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创业实践项目除配备 1 名校内指导 教师外,还必须配备 1 名企业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 的项目不得超过 2 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立项步骤:
(一)申报准备。教务处每年 4 月发布申报通知,有申报意 向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应提前确定申报题目和选择导师。项目负责 人应参加教务处组织的项目申报培训,并通过学校大学生创新创 业平台(QQ 群和微信群)参加项目申报和管理系统的使用培训、 交流、咨询。
(二)项目申报。学生个人或团队根据学校发布项目申报通 知自行填写项目申报书,并联系导师进行项目审核,最后将申报 书交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教学科研办公室。
(三)学院(部)评审。各学院(部)统筹协调开展本单位 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核和项目初评,并将结果报送至教务处创新创 业中心。
(四)学校评审。教务处统筹协调专家小组开展申报项目的 评审,遴选出国家级、自治区级及校级推荐项目,并在校内进行 公示。
(五)项目审批。校级项目由教务处审批确定,省(区)级、 国家级项目由学校推荐至自治区教育厅、教育部相关部门审批确 定。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有关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计划,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实验室、各级重点实验室和 创新创业实践、实训、孵化基地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场地和相关仪器设备。相关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 练计划项目的开展。
第十条 项目实施。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 员应及时启动项目,按照申请书既定的时间和内容组织实施,确 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在项目实施中期,各项目负责人应根 据学校通知要求,向所在学院(部)提交项目实施中期报告。各 学院(部)组织专家小组对学生提交中期报告进行初评,并将评 议结果报教务处。指导教师和学院应跟进督促进展缓慢项目,未 通过中期检查项目停止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中,涉及减少、变更项目内容和参 与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项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 经学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 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学院(部)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 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时可根据情况 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 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 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二)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 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 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部)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 续参与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 定是否调整成员,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四)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 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部)审 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五)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 面报告,经学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所有申报项目 原则上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三条 教务处、学院(部) 要建立两级大学生创新创 业训练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结题报 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获奖证书等。
第五章 结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为 1~2 年,个别团队项目实施周期 可适当延期 1 年。对不符合结项条件或有特殊原因在规定年度不 能结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 (部)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 过 3 年(原则上要求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项目)。超过以上 规定时间未结项的项目,一律予以撤项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根据教务处通知文件开展结项 验收。结项时除提交结项报告外,还应提交相应研究实践成果, 包括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等。结项报 告及研究成果必须经过学院(部)审核, 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小组 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取得的任何公开形式的成果都应注明相应级 别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并报送学院(部)和教 务处存档。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可根据学校 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学分认定;通过验收的项目指导教师,可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教学工作量认定和核算超标准 学时津贴。
第十八条 鼓励专利和科技创新成果向产业应用转化,实现 科技创新专利化、专利成果产业化。项目成果形成商品或涉及知 识产权,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和学校自筹经 费组成,财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统筹管理,教务处根据项目立项 申报、中期检查、结项情况向项目负责人下达项目经费额度。项 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预算框架下专款专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项目经费,学校不收取管理费。项目评审费,从教辅经费列支, 标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设立专项经费,对 获准立项的项目进行经费资助。
(一)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校级 0.3-0.5 万元/项;省(区)级 0.5-1 万元/项;国家级 2 万元/项。
(二)创业实践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校级 2-3 万元/项;省 (区)级 3-5 万元/项;国家级 10 万元/项。
(三)学校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各级项目资助的额 度范围内适当增减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支出。
(一)项目启动时划拨项目负责人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 50%(最高 2 万元),用于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等劳务支 出,项目结项时不再凭票据报账。
(二)项目剩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整理项目经费支出相关 票据报教务处初审,由教务处网上填报报销凭证,再交由财务 处审核,按票据金额如实报销,不再报销劳务性费用。项目经 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建档保存。
(三)未通过中期检查项目、终止项目、延期项目学校将 停止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因主观原因未实施项目相关工作, 追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用品费。主要包括文具及其它办公易耗品,如 纸、笔、本、文件夹等,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 15%。
(二)专用材料购置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 实验材料、专用材料、其它耗材等。
(三)印刷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打印费、 复印费、照片冲洗费、排版费、装订费、图书资料费、版面费 等。
(四)差旅费。项目出差调研期间费用支出,按照西藏民 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报销。
(五)设备购置及租赁费,项目确需购置或租赁家具、设 备、器械、工具等费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类且单价在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的需报教务处审批,按照学校资产采购 和管理办法执行,固定资产由教务处创新创业中心负责管理。 项目经费不得购买手机、Pad、手提电脑等。
(六)项目、企业宣传费用。用于项目、企业宣传的广告 印制、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微博、淘宝、网站)使用或维 护费用。
(七)服装费。确因项目实施需要购置服装,须报教务处 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服装费用。服装艺术设计费用核算纳入 服装单价计算,单件(套)服装费用不得超过 300 元。
(八)劳务性支出。项目经费可列支劳务费、咨询费、评 审费等劳务费用,费用包含在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内,不得超额列支。
(九)发票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如需 报销须开具正式发票,并在发票票面或按系统机打的 专用附 件上写明物品名称、单价、数量等信息。发票票面购买方信息 必须按如下填写:名称: 西藏民族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 12540000MB0P54861M,地址、电话:咸阳市渭城区文汇东路 6 号 029-33755061 , 开 户行及账 号 : 建行 咸 阳 毕 塬路支 61001636108052500284。
(十)项目经费不得报销通讯费,不得列支任何餐饮和食 品费用。
(十一)其它未列入经费支出项目,确因项目实施需要, 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藏民族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办法》(院发〔2012〕24 号) 和《西藏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支出管理规 定》(院发〔2012〕25 号)文件随即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藏民大发〔2020〕36 号西藏民族大学关于 印发《西藏民族大学大学生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