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 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 36 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1‟ 35 号)精神,更好地落实“教育部创新创业教育 改革示范高校”、“西藏民族大学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西 藏民族大学自治区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求,保证 基地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民族大学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 地”)是大学生在校内开展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 的载体,是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的重要组成部 分。旨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厚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土 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智力支撑。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 教务处统筹相关部门及学院共同完成。教务处创新创业中心 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及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创新创业中心职责
1.全面负责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2.制定基地、创业扶持基金、创新创业导师等管理制度。
3.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提供 指导咨询服务。
4.招募学生组建基地服务团队,为学生创新团队、创业 团队(公司)提供服务,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入驻团队的遴选、考核等工作,为 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技术、智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方 面经常性的咨询、专业化的指导和跟踪服务。
6.代表校方与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签订入驻协议,办理 入驻与退出基地的相关手续,并按协议实施权利、履行义务。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入孵团队及进行指导 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8.负责基地的宣传和对外联络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创新创业中心为入驻团队提供的服务
1.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等咨 询和培训服务。
2.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认证检测、知识产权、科 技咨询、科技金融、信息平台等技术服务。
3.团队申报和实施省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时,提供申报 资料初审、申报协调、过程指导、验收材料初审等全过程服 务。
4.提供团队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 成果鉴定、合资合作等协助服务。
5.提供企业工商代理、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6.提供创新创业培训、沙龙、大赛,项目路演、洽谈等 活动的组织服务。
第三章 项目团队入驻
第六条 入驻条件
1.项目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为西藏民族大学全日 制在校或毕业 1 年以内学生。
2.项目必须以团队进行申报,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跨 专业、跨年级、跨民族的学生组成团队,项目团队成员基本 稳定。
3.建议各项目团队配备校内外企业导师。
4.项目团队自愿接受并自觉遵守基地相关管理制度。
5.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项目 与学科专业相结合。
6.项目策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7.创业团队自行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 能力,入驻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基地内正常开展工作。
8.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业实践项目在研期间可 根据需要直接入驻孵化基地。
9. 已完成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取得“SYB”证书、 获得 “互联网+”等 A 类创新创业大赛省级以上奖项的项目团队 可优先申请入驻。
第七条 入驻程序
1.项目团队填写《西藏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入 驻申请表》,经项目团队成员、导师、所在学院签字同意后, 报送至教务处创新创业中心。
2.教务处创新创业中心邀请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 家对项目团队进行初评,并对入围项目团队进行现场答辩评 审,确定拟入驻项目团队。
3.拟入驻项目团队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入驻基 地团队。
4.教务处创新创业中心代表学校与项目团队签订《入驻 协议书》、 《安全运营及资产保护责任书》, 划定工位及场 地,项目团队方可正式开展活动。
5.项目团队入驻申请时间不做限制,有入驻需要的学生 团队可随时通过大学生创新创业学社项目部进行申报,教务 处创新创业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 成。
6.建立企业档案,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企业章程、企业简介等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团队管理
第八条 项目管理
1.项目团队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不得 擅自对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不得私自占用公 共区域,并须做好“门前三包”等工作。
2.创新团队可根据学科专业、个人兴趣爱好或特长,利 用基地内部场地和设备、学校开放实验室和场地,积极探索、 发明创造,项目团队年度考核以创新作品、发明专利、论文 发表、学科竞赛证书等衡量。
3.创业团队以创业实践或商业经营为主要内容,创业团 队入驻前 6 个月可不进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经中期考核合 格继续入驻的须完成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企业法人人选 需为创业团队成员。
4.创业团队进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登记地点只能 选择西藏民族大学创新创业基地或西藏自治区内。
5.若需变更项目团队负责人,报教务处创新创业中心审 批后方可变更。若需变更企业法人,报教务处创新创业中心 审批备案后方可至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经营管理
1.项目团队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合法 经营,遵守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学校签订的协议。
2.各创业团队在基地统一管理与指导下, 实行自主经 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各创业团队如自行具备财会、税务、法务能力,可独 立运营管理;如不具备以上能力的,必须委托第三方财税公 司或法务公司代理相关业务。
4.项目团队须及时准确地向基地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 的报表和数据,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经营数据汇总提报至 教务处创新创业中心并支持基地其他相关统计工作。
5.基地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可协助邀 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6.创业项目和经营范围不包括饮食业、娱乐业、化工类、 畜牧饲养类行业等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产 生油烟、噪声、污染等项目。
第十条 安全管理
1.项目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基地作息时间,严禁任何人员 在基地留宿,严禁出现不文明现象。
2.项目团队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电器产品,严禁私自 改造水电线路,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离开基地时,须锁门关 窗,关闭电源。
3.因项目团队自身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项目团 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项目团队成员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均有义务立即向教 务处创新创业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卫生管理
1.项目团队须自行打扫区域卫生,保持区域内环境干净 整洁;
2.项目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
1.项目团队入驻基地后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申请工位 及其他办公或实验设施。 涉及到申请房屋及其他贵重资产 的,需提交资产申请表至教务处创新创业中心, 由中心提请 教务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拨付使用
2.团队自行填报资产申请表,交由教务处创新创业中心 登记审核。
3.资产申请表由教务处创新创业中心批准后,方可拨付 相应资产提供给团队使用。
4.各团队对各自申报资产有保护、保养义务,学校定期 进行检查,若发生资产损坏、丢失等情况,则按照西藏民族 大学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扶持与优惠
第十三条 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团队提供“一站式” 服务,帮助大学生充分享受国家、学校对大学生创新创业优 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运营专项经 费和大学生创业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基地的设备(设施) 的 运营保障、创新创业培训、创新创业赛事、论坛沙龙、导师 咨询、创新创业产品展示、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经费资助等。
第十五条 学校为入驻团队配套提供固定办公、营业区 域,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办公桌椅、办公电脑、打印 机、资料柜等办公设备;协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经费扶持
1.创新团队为非经营性团队,可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创新训练经费。
2.创业团队为经营性团队,可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 练计划”的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创业团队获批入驻后, 根据入驻协议中约定的扶持范围(包括扶持年限、扶持场地 面积、扶持设备等)免场地租金、水电费,家具、设备折旧 费。超出约定扶持范围, 团队则需交纳相关费用,收费标准 另行制定。
3.对于发展潜力大、创新性强的创业项目,可由项目团 队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批后对交纳费用进行减免。
第六章 项目团队考核
第十七条 日常考核
各项目团队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基地 管理规定、入驻协议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 项目团队采取内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理。如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基地管理规定、入驻协议者;
2.项目团队业务连续 3 个月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场 地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3.故意不报、瞒报、弄虚作假提交创新创业数据者;
4.严重超出规定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 关的商业活动;
5.私自变更项目团队负责人者;
6.私自转让或出售项目或公司者;
7.连续受到 3 次通报批评者、连续受到 2 次警告者、受 到 1 次严重警告者。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
1.一般在每年 11-12 月开展项目考核,各项目团队须如 实填写考核报告,教务处创新创业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团队进 行评审。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等次, 不合格项目团队给予 1 个月观察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者 做劝退处理。
第十九条 毕业验收
团队一般为一年一签,到期开展毕业验收。各项目团队 须如实填写毕业验收报告,教务处创新创业中心组织专家对 各团队进行评审。
第七章 项目团队转让与退出
第二十条 项目团队转让
创业公司因自身原因或孵化期满不能继续孵化的,经教 务处审批同意后,公司负责人方可自行注销公司或校内转 让。
第二十一条 主动申请退出
因各项目团队自身原因退出,团队负责人需提出退出申请,经教务处创新创业中心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方可退出。
第二十二条 期满自行退出
1.基地项目团队采取一年一考核,考核良好以上者可直 接续签次年入驻协议。
2.项目团队负责人毕业 1 年以内可在基地进行创业孵化,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
第二十三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仍不合格的团队,教务处创新创业中心可终止协议,勒令其退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西藏民族大学创新创业基地入驻项目团队。
第二十五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校教发[2021] 74 号西藏民族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