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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民大发[2017]59 号西藏民族大学关于印发本专科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1-25 22:08:58
原创作者:西藏民族大学
来源:西藏民族大学

西藏民族大学

本专科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

     为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增强学生实践创新意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规范创新创业学分的管理工作,依据《西藏民族大学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西藏民族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及基于学分制的专业培养方案修订意见,制定《西藏民族大学本专科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

第一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在日常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或实用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及其他优秀成果,按照本规定所取得的学分。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为必修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科学生必须取得 10 个及以上、专科学生必须取得 6 个及以上、专升本学生必须取得 4 个及以上创新创业学分方能毕业,各专业创新创业学分的要求以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三条 不同项目的创新创业学分可累加,但同一项目以获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集体项目根据个人分工及排序顺序分别予以认定。

第四条 学生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创新创业学分外,所获得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学分可置换专业教育选修课程和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学分。其中文体活动(比赛)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不可以置换专业教育选修课程的学分(体育类专业、音乐类专业除外)。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分获得方式

(一)参加创新、创业项目。参加学校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实践训练项目、创新创业项目、校外实践项目等并完成项目结题。

(二)参加教师教科研项目。提交认定的科研项目论文或专利或报告。

(三)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参加的学科竞赛主要是指纳入学校学科竞赛支持计划的学科竞赛。

(四)取得创新成果。

(五)参加学校、学院和上级单位等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奖。

(六)进行艺术创作、参加各类等级考试、专业资格认证考试等,获得等级证书。

(七)参加文化、体育竞赛活动并获奖。

 第六条 认定创新创业学分的组织部门及职责

(一)各学院教学办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初审、登分工作。

(二)教务处实践实验科负责创新创业学分的审查,处理有关创新创业学分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程序

(一)创新创业学分申报。每学期开学第四周,申报者填写《西藏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附件 1)》,并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审核认定。每学期开学第五周,各学院教学办对学生提交的《西藏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依据本规定第八条中的学分认定标准进行学分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成《西藏民族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汇总表(附件 2)》,报教务处审定后返回各学院录入成绩。

 第八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一)学科竞赛类

1、学科竞赛主要包括:由地市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教指委举行的课程竞赛、专项科技、技能竞赛(如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等知识或其它技能竞赛等);由行业领域的协会、学会等组织的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由学校组织的校级学科竞赛。

2、学科竞赛获奖等级以证书(文件)为准。参加国际学科竞赛项目获最高奖(按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确定)者,每人记 8 学分,以后奖次按 1 学分递减,成功参与未获奖者,每人记 5 学分;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获最高奖者,每人记 6 学分,以后奖次按 1 学分递减,成功参与未获奖者,每人记 3 学分;参加省级学科竞赛,获最高奖者,每人记 4 学分,以后奖次按 1 学分递减,成功参与未获奖者,每人记 1 学分;参加地市级学科竞赛获最高奖者,每人记 2 学分,以后奖次按 0.5 学分递减,成功参与未获奖者,每人记 0.5 学分;参加校级学科竞赛,获奖者每人记 1 学分。各级比赛奖项为三等奖及以上。

3、不经校级赛选拔,参加省级、国家级竞赛获奖的,学分按对半折算。

(二)科创类

1、科研项目参与教师科研课题,提交结题证书后,国家级课题参与人按工作量记 1-5 学分,省级课题参与人按工作量记 1-3 学分,校级课题参与人按工作量记 1 学分。

2、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主持并完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负责人记 5学分,其他参与人按工作量记 1-5 学分;主持并完成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负责人记 3 学分,其他参与人按工作量记1-3 学分;主持并完成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负责人记 2 学分,其他参与人按工作量记 1-2 学分。

3、创业项目经学校选拔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团队(公司、企业),参加年度考核合格者,团队负责人记 3 学分,其他参与人按工作量记 1-3 学分。

(三)学术论文类学术论文以第一单位是我校并刊物出版(刊出)为准。

1、学术论文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成果奖者,记 6 学分;

2、参加科学研究并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论文发表以正式刊物为准)者,按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被 SCI,EI,SSCI 收录论文,每篇记 8 学分,作者排名认前 5 名;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 4 学分,其后根据作者排名按 1 学分顺次递减;

(3)公开出版刊物(含增刊)发表学术文章,第一作者每篇记 3 学分,其后根据作者排名按 1 学分顺次递减;

(4)在地市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纸、杂志发表非专业性文章或作品的按以下记分: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杂志、报纸上发表的每篇分别记 3 学分、2 学分、1 学分。

(四)专利申请专利发明以授权证书或受理证书为准。申请发明专利被受理者记 3 学分,获得该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另记 2 学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被受理者记 2 学分,获得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另记 1学分;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被受理者记 2 学分,获得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另记 1 学分。

(五)证书类

1、计算机证书类(指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二级证书者记 2 学分,获三级证书者记 3 学分;参加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水平考试,获初级程序员证书者记 2学分,获程序员级以上证书者 3 学分,获高级程序员级以上证书者 4 学分。各种计算机类国际认证考试获得证书者记 4 学分。计算机类专业学生获程序员级以上证书者记 2 学分。

2、外语证书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总成绩 425分以上(含 425 分)者非英语专业学生记 3 学分, 英语专业学生记 2 学分;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总成绩 425 分以上(含425 分)者非英语专业学生记 2 学分, 英语专业学生记 1 学分。英(日)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日)语专业八级考试记 5 学分,通过全国英(日)语专业四级考试记 3 学分,其他语种参照英语标准。

3、职业技能证书类:参加各种行业操作技能培训(如公关员、秘书、裁判员证等),获相当于省(部)级职能管理厅(局)认证的本行业初级证书记 1 学分,中级证书记 2 学分,高级证书记 3 学分。

4、其他未列入的证书种类,以教务处认定结果记相应学分。

(六)学术活动类

参加学术讲座、报告会,提交参加 4 次学术讲座、报告会的记录,并对其中 1-2 个讲座主题进行深入学习研究,撰写不少于1500 字的学习体会或小论文一篇,经学院专家小组审定通过的,记 0.5—1 学分。

(七)社会实践类

1、参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活动。本项在校期间累计不超过 3 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调查、文艺汇演、咨询辅导、公益劳动等,每次记 0.5 学分;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并完成实践报告者,每次记 0.5 学分;参加三下乡活动者记 0.5 学分;获校级表彰每次记 1 学分,获院级表彰每次记 0.5 学分;

(2)受到国家、省、市奖励者,分别记 4 学分、3 学分、2学分。其中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论文)评比中,获学校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记 1.5、1、0.5 学分。

2、参加社团活动。本项不超过 3 学分。参加学校各级各类社团活动,校级按每次记 0.5 学分,院级按 2 次记 0.5 学分。

(1)参加国家级社团活动,获国家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者,记 3 学分;

(2)参加省部级社团活动,获省部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者,记 2 学分;

(3)参加校级社团活动,年度考核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记 1 学分。

(八)文体活动类

1、文化类比赛活动(如演讲比赛、辩论比赛、知识竞赛等),获全国级别最高奖者记6学分,其后根据排名按1学分顺次递减;获省(自治区)级别最高奖者记 4 学分,其后根据排名按 0.5 学分顺次递减;获校级最高奖者记 2 学分,其后根据排名按 0.5 学分顺次递减。参加集体项目获奖者,其成员参照上述办法分别记学分。各级比赛奖项为三等奖及以上。

2、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及比赛本款最多可加 2 项,学分最高限 8 学分。

(1)同一项目比赛中,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最高奖记分,不重复记分;参加校田径运动会在同一项比赛中分别获奖时只记一次最高分;在不同项目比赛中获奖可累计记分;

(2)凡破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及以上级别记录者,均记 8学分;破省或省大学生记录记 6 学分;破校记录记 4 学分;

(3)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田径运动会和各种体育竞赛,每人记 1 学分,其中获竞赛前六名者,分别记 6 学分、5.5 学分、5学分、4.5 学分、4 学分、3 学分;

(4)参加校田径运动会、篮球赛、排球赛、棋类等各种体育竞赛活动,获竞赛前三名者,分别记 3 学分、2 学分、1 学分。

第九条 学分置换创新创业学分置换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或专业教育选修课程的学分最多不超过 6 个学分。进行学分置换时,需要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及学分管理规定进行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实施创新创业学分对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有重要作用。各学院应认真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本“认定办法”及相关认定标准,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鼓励学生积极开展具有创造性的实践活动,顺利完成学校规定的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级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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