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一、 李昌奎案
李昌奎案中,李昌奎于 2009 年 5 月 16 日将同村 19 岁女子王家飞击晕 之后强奸,并将王家飞及三岁弟弟王家红一同杀害。同年 5 月 20 日,李昌 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2010 年 7 月 15 日,昭通市中级法 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 家属损失 3 万元。2011 年 3 月 4 日,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李昌奎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理由是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积极赔 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李昌奎二审被改判死缓后,引起了被害人家属的极 度不满,被害人家属与本村 200 多名村民联名申诉。案件被各大媒体持续跟 踪报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热议。一时间“自首免死”成为网络关键词,舆论 风向倒向“必须处以死刑”,同时也引起学界对死刑存废及刑事再审适用的讨 论之争。二审过后,云南高院迫于舆论压力召开媒体通气会,称“社会需要 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然而通 气会没能平息外界非议,最终云南省高级法院在舆论风暴的重压下,于 2011 年 8 月 22 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 分析:因涉嫌强奷和故意杀害两人,李昌奎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由死刑改判为死缓甫一披露,引起舆论关注,而后社会质疑声增加,紧接着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为回应质疑先后发表“冤冤相报论”、“公众 狂欢论”、“标杆论”等“激情”言论,然而并没有起到稍息群众怒火,反而 火上浇油。因随着言论的发表,激起了更大的舆论反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也被舆论持续关注。 云南省高院负责人对于这个案件向媒体表示中提到:“这个国家需要冷 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 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否是法官的职业素养问题?云南 省高院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当网络民调显示高达 97%以上的网民都认为案犯 该杀的时候,他们并不能带来舆论上的强势。法律人通常以为,司法公正道 路上的最大障碍是舆论和民意。我觉得不然,比舆论和民意更大的障碍是司 2法公正中的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会压缩法官的裁量空间。随后在 李昌奎案被媒体披露之后,关于改判动机的“阴谋论”很快就在网络上传得地 沸沸扬扬。 由于媒体和网络上的持续发酵,所以使得围绕李昌奎案死刑适用的各种 纷争最终形成舆论焦点,李昌奎案也由一个普通死刑个案上升成为引发社会 广泛关注和网络空间热议的公共事件,其意义逐渐超过案件本身的影响,使 我们在研究此课题时有了更好的样本。 这个案件被舆论持续关注,舆论导向和舆论压力致使法院维持原一审判 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李昌奎案中看似平常的将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 的判决,引发了舆论关注与司法公正的分歧。舆论与司法的关系这一亘古至 今的纠结通过极端案件得到充分展现的同时,舆论民意与司法审判也得以被 重新审视。无论最终的结果是不是人们所期许的,冲突的展现本身如果有助 于我们换位思考,逐步回归理性。
二、 许霆案
2006 年 4 月 21 日晚 10 时,被告人许霆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 ATM 取款机取款。因 ATM 机器故障,两人便恶意取款,先后取款 171 笔,合计 赃款金额 17.5 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 11 月 7 日,郭安山向 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 1.8 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 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 1000 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 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 空,2007 年 5 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 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 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 12 月,“许霆案”通过媒体报道,引发舆论广 泛关注和争议。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 年 3 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 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广州中院最终认定,许霆盗窃罪名不变,也没有法 定从轻减轻情节,但鉴于案情特殊,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罚,判处有期徒刑 5 年,罚金 2 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 ATM 上取出的 178.20 元。许霆再度上 诉,2008 年 5 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分析:在本案一审做出判决后,围绕该案的一系列问题引发广泛正义。 其中最引人思考的是案件前后出现了巨大的差异。,舆论监督在这起案件中 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可以作为舆论对法律监督的一个典型案件。当然, 按照司法程序,应由中院进行再审,其本来就负有审查一审法院裁决之合理 性、合法性,矫正一审法院失误、疏漏、错误的责任。但是事实上我们可以 假设没有了舆论的监督,没有了众多网友在网络上、在媒体上对该案件倾注 的目光,本案并不能顺利的从无期徒刑降至仅仅五年的有期徒刑。通过本案 的事实也告诉了我们舆论的重要角色、舆论的强大力量,舆论监督确实没有 停止对其角色的深度演绎。依托不断发展成熟的网络传播技术以及愈发广泛 的参与度,舆论和民意成为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但也不可避免会更大程度 地触及司法过程。
三、 彭宇案
2006 年 11 月 20 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 83 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 8 级伤残,医药 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 13 万多元。这起民事诉讼的一审经过了 3 次庭审,分别在 2007 年的 4 月、6 月和 7 月。2007 年 9 月 4 日下午 4 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 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 当补偿。因此,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 40%,共 45876.6 元。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 3 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 3 辆车,而自己从第 2 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紧去扶她了, 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 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的事情就发生了 180 度 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 彭宇在路边举牌寻找当日的目击证人;打电话给一位网络论坛版主,表示自 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位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 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 经过媒体的发酵之后,“彭宇案”成为一个典型的误判案,引起社会的广 泛关注。舆论一边倒的认为摔倒的老人是在刻意“讹人”,判断此案判决背后 4有“猫腻”。 7 月 6 日第三次开庭时,注意到事实的真相,而争议的焦点也变为双方 是否相撞。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 10 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 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 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 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 1 万 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 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分析:这个案件中司法并没有受到舆论的干扰而做出了正确的审判,维 护了司法的公信力。公共领域是一个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的空间。而随着 时代的发展,广泛的舆论基础正在日益影响司法独立影响到司法的过程与结 果。所以更加表现出我们课题中,探索舆论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寻找网 络舆论时代司法困境的突围的重要性。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得出:丰富沟通 手段、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公众参与构建立法建议机制等变革,应是当前较 为有效的应对策略。
四、“躲猫猫”案
2009 年 1 月 29 日云南省 24 岁青年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并关押后死 亡。8 月 14 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 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缓刑 2 年;苏绍录 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也就是同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躲猫猫”案件中,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 普华永 3 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比较一下判决的结果, 李东明和苏绍录的量刑明显偏轻,其中被判缓刑的李东明根本不用坐牢。判 决结果公布后,引来了社会上的一片质疑。 面对舆论压力,云南省委宣传部发布公告,征集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 事件真相。 同年 2 月 20 日,网友调查委员会发布调查报告,称查看监控录像和会 见当事人的要求都被拒绝,探寻真相还是要靠司法机关。同日,晋宁县公安 5局向网友、媒体代表组成的调查委员会公布对“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果, 称是游戏中的意外事件。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表示,没有发现公安机 关存在严重失职渎职现象。2 月 27 日 17 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 布会,公布检察机关调查结论:2 月 8 日 17 时,张涛、普华永等人以玩游戏 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普华永猛击李荞明 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实, 早在 2 月 12 号李荞明死后的尸体解剖之后,法医就得出鉴定结论,李荞明 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只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张厚 华,张涛,普华永等同屋在押并参与对李荞明殴打的押犯罪嫌疑人,以“躲 猫猫”为名,编造了李荞明在游戏中不慎自己撞墙死亡的事实,而且订立了 攻守同盟,对抗侦查。该案的离奇过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大的反响,并引起 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尽快依法查清 案件事实。云南省检察机关在案发次日就迅速介入侦查,并成立了专案组, 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出重要批示,并 派员赶赴昆明指导办案。在公安机关的全力配合下,案件事实才得以查清。 8 月 14 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牢 头狱霸”主犯张厚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涛有期徒刑 十七年,罚金一千元;普华永有期徒刑十六年。同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人民法院也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被告人当庭没有提出上诉。同时,检察、公安机 关也以此事为契机,对本系统进行整顿。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赵泽 云因监督不到位被免去主任职务。云南省公安厅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决定:晋宁县公安局局长达琪明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晋宁县公安局分管看 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闫国栋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 职务;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所长余成江予以行政撤职处分;晋 宁县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长蒋瑛予以行政撤职处分;负有直接责任的 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负责管理李荞明所在监室)予以辞退处理。上述人 员的处分及组织处理已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6分析:躲猫猫事件通过舆论的关注也将很多一直躲在公众视线外的,监 狱内的问题向群众展现出来。其实我们可以把监狱也看成一个社会,但是, 由于其性质所限,失去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在里面的真实生活如何,很难为 外界所知,其权利保障状况亦令人堪忧。所以通常只有通过新闻媒体对其的 报道,社会才会引起关注。所以,里面是否存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 是否有牢头狱霸现象,原则上要靠有关行政机关的自我管理和相关检察机关 的监察。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是监所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但是此案的检 察机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没能得到及时矫正,才会酿成大错。 而在该案件中,通过舆论的监督力量突显,才使得案件的整体完整的成 现在公众眼前。一方面,民众通过各种媒体,尤其是网络,对该案件热心关 注,促使该案得到快速、顺利解决。另一方面,就是有关机关顺应民意,坦 诚面对社会舆论,公开邀请网民参与“躲猫猫”事件调查,具有开创性意义。 通过这种吸纳民意、开诚布公的态度,为构建法治政府和实现社会和谐添砖 加瓦。
五、邓玉娇案
2009 年 5 月 10 日晚 8 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 3 名工作人员 (邓贵大,44 岁,是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 服务中心副主任,抽调到招商办工作;另一名工作人员同是邓贵大的同事)。 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 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 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 110 报警自首。第二天,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被 当地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案情被长江巴东网记者王克龙在巴东县官方网站 上予以披露,引起网民极大关注。短短几天之内掀起对“邓玉娇案”的讨论热 潮。网络舆论呈现一边倒的态势,即对邓玉娇表示同情,攻击淫官邓贵大、 黄志德等人。更有网民甚至认为邓玉娇虽然杀人,但其是“为民除害”的“巾帼 英雄”,是烈女、侠女,网络上甚至出现《烈女邓玉娇传》、《浪淘沙·咏娇》 等大量“赞美”邓玉娇的诗歌。与此同时,当地司法部门取证工作粗糙、程 序混乱,对案情的三次通报前后不一致,再次激起了民众对司法公信的质疑、 对“官官相护”的不满,以至于网络舆论由最初对案件本身的讨论逐渐演化为 7对司法、行政等公权力的口诛笔伐甚至无理谩骂。该案不仅引起公众的广泛 关注与讨论,理论界亦就邓玉娇的反抗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展开了 激辩。最终,湖北省巴东县法院士 2009 年 6 月 16 日作出一审判决,经法医 鉴定其为双相情感障碍障碍,邓玉娇被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性行为 能力人和具有自首情节、防卫过当都是减轻或减免罪刑的事由,所以在一审 判决中,法院判定了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她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同 时又具有自首情节,而且又是个限制性行为能力人,所以尽管有罪但并不判 刑,对邓玉娇进行“有罪免处”,因而免予刑事处罚。邓玉娇及其家人对判 决结果表示满意。 分析:从案件被《南方都市报》前后对“邓玉娇案"共编发了 24 篇稿件, 2 篇社论和 1 篇来稿评论、7 篇综合其他媒体的一般消息稿、10 篇本报记者 采访稿和 4 篇新华社稿件开始。其中,采集其他媒体信息的稿件篇幅短小、 敏感信息突出,本报采写稿件篇幅较大、采访较深较全面。两篇社论前后的 舆论导向明显不同,前者对公权提出质疑,为邓玉娇鸣不平;后者对公权提 出肯定,期待该案件尽快回到正常的司法处理当中。舆论就已认定邓玉娇无 罪。所以舆论呈一边倒——纷纷攻击淫官黄德智、邓贵大等人,检察机关起 诉时舆论强烈反弹,甚至部分法律界人士认定邓玉娇行为是完全无罪的“正 当防卫”,公众舆论坚决支持,法院遭受了极大的压力,随后法院判决采取 的折中路线,但是判决书存在内在矛盾,在法律上经不起推敲,却实现了公 众期待的拯救邓玉娇的正义,舆论随之平息。案件报道后期,媒体试图将此 事从舆论风暴中拉回正常的司法审判,但反而被认为是官方脱辞,舆论一边 倒支持邓玉娇,集中在邓玉娇“烈女”形象构建上,偏离事实真相。邓玉娇 一审判决后,媒体纷纷转载消息,认为这是民意的胜利,但也有一些媒体开 始反思报道中存在的失范问题。司法活动的关键要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决,但是这样的公众舆论还是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六、 药家鑫案
2010 年 10 月 20 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因 害怕伤者以后找其麻烦,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 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 8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 年 10 月 23 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 2011 年 1 月 11 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 4 月 22 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45498.5 元。5 月 20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 年 6 月 7 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作为一起恶性伤人事件,本案在社会上引发了舆论,人们在争论和各种 猜测中,对法院的审理程序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充满了不信任,甚至有人无 端指责、谩骂法官的公正性,大肆攻击我国的司法制度。 药家鑫案件审判的网络舆论:案件发生后,舆论一边倒地批判药家鑫。 这一步还没什么,毕竟罪行恶劣。 但在随后药家鑫接受采访的时候,他说了句“农村人难缠”,这句话立 马传遍大江南北,几乎所有的报道都只对这一句话进行报道而没有任何上下 文。此时舆论开始过度。 接下来,舆论将药家鑫描述为官二代、富二代、军二代,并毫不掩饰地 直接在标题中使用这些词语,塑造药家鑫的形象,直接把药家鑫的家庭塑造 成了特权阶级,激起民众更大的愤怒。而实际上除了其父当过兵之外,其余 一律皆为捏造,药家鑫的车也是他上大学后自己挣钱所买,此时舆论已偏离 正确方向。 至此,全国皆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矛头直指司法机关要求杀人。 死者家属开通微博引领舆论攻击,将死者停尸家中,以“药家鑫不死女儿不 葬”以要挟司法。以上,是从正面看这个案子里的舆论干预司法。 药家鑫死后,被害者家属向药家索要民事赔偿,其实这也应该,因为杀 人案件除了刑事责任之外还有民事责任。问题是,当年药家曾经凑了三十万 要赔给被害者家庭,死者一方本有意收下,但被律师告知一旦收了钱就会在 一定程度上显示对犯人的谅解从而减轻刑罚(确实如此),就拒收了。此时 死者家庭起诉药家要求赔偿,舆论又一齐占到了药家,认为人都死了还有什 么可赔的,何况当年自己拒绝了赔偿,有视频资料为证。那之后,双方律师 都开通微博,拿出看家本事努力抢占道德制高点,之所以要做这种事,恰恰 9反映出了在之前的案子里舆论起了多大的作用。 七、重庆姐弟坠亡案
2020 年 11 月 2 日下午 3 时 30 分许,居住在重庆南岸区锦江华府 4 单元 15 楼的幼童雪雪(化名)、洋洋(化名)坠楼身亡。经警方侦查,该起坠楼 事件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两名幼童的亲生父亲张波及其女友叶诚尘是嫌疑人。 2020 年 11 月 2 日下午 3 时 30 分许,居住在重庆南岸区锦江华府 4 单元 15 楼的幼童雪雪、洋洋坠楼身亡。经警方侦查,该起坠楼事件是一起故意杀人 案,两名幼童的亲生父亲张波及其女友叶诚尘是嫌疑人。 2021 年 12 月 28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叶诚 尘故意杀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 的撤诉申请,依法裁定准许。起诉书指控称,张波婚内与叶诚尘恋爱,后与 陈美霖离婚。因叶诚尘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2020 年 2 月左右,张波离婚当 月,两人便共谋害雪雪和洋洋,多次讨论后,决定以意外高坠的方式杀死两 个孩子。 2020 年 10 月,张波曾伺机作案未成,同年 11 月 2 日下午,张波将雪雪 和洋洋从 15 楼家中扔到楼下,致两名孩子死亡。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向 重庆市高院提出上诉。 2023 年 4 月 6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张波、叶诚尘故 意杀人上诉一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 波、叶诚尘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对重庆姐弟坠亡案件审判的网络舆论:被告人上诉的消息一经披露,各 种评论铺天盖地,如“他们居然有脸上诉”“能不能改为就地枪决”“凌迟对 它们很有必要”“上诉也没有用,罪大恶极,死刑”…… 网友发出“张波和叶诚尘应该到下面亲自跟两个孩子道歉,请求他们的 原谅,而不是写信求孩子的母亲原谅,没人能代替这两条无辜的生命,张波 叶诚尘必须以死谢罪,否则天理难容!”以及“张波、叶诚尘违反法律法规, 违背社会道德底线,行为之恶劣,目的之荒诞,言论之荒谬,不判死刑不足 以告慰死者在天之灵、不足以平息民愤、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之人。”等诸 10多此类的言论,希望法院判处张波和叶诚尘死刑。
总结
根据现实生活中的一个又一个的案件分析,都能够向我们展示舆论的强 大力量。而且舆论的形成不仅源于自发,也可能是人为的,这种叠加效应有 时会对某些案件产生极大的冲击力。 仔细分析过很多个案例后,便出现任何一个案件的真相到最后走出了两 种事实看法,一是经司法审理认证下来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二是传媒舆 论爆炸的今天,舆论或媒体表达出现的事实。 舆论与司法的认知标准有所不同,舆论为博取眼球更看重感情的煽动和 追随大多数人的意见,又因为侦查手段的缺乏而满足于通过口供、小道信息 甚至流言来形成案件事实。 舆论或媒体中出现的事实往往会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有所差异, 不少公众基于这一种事实形成了自发的评价意见,形成了一种“体制外的审 判”。由于不必承担错判、误判的责任,这种“体制外的审判”有可能陷于随意 和偏激。 “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长期以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一项基本司法原则。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两个方面,二者紧密联系,相辅 相成。让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达到平衡。查明事实是前提,是基础和根据, 如果事实没有查清,就无法准确适用法律;法律是标准、尺度,如果没有以 法律为准绳。不过,舆论中的公众意见,常常也包含朴素的正义感和自然法, 对于发现法律本身的缺陷很有帮助,不可律否定。 例如张明楷教授曾经讲到他亲身经历的一个故事:“一次坐出租车,就问 一个女司机对许霆案怎么看,她不知道许霆案,我就解释给她听。她说当然 不对了,不是自己的钱,为什么取那么多?”因没有舆论与司法的影响,朴素 的正义感便尤为体现。 当我们作为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舆论的力量不明显。但当我们步 入社会脱离课本,去应用法律时,就不得不考虑舆论影响的重要性。舆论既 会影响判决,也会影响我们的判断。所以,要有正确且理性的眼光看待问题。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