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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媒体时代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的研究2
时间:2024-12-05 21:46:21
原创作者:郝博飞、胡成丽、杜鑫悦、唐梓鑫、龙萍
来源:创新创业中心

据媒体报道,近日,河北邯郸市肥乡区一名初中生被三名同学杀害并埋尸。这一恶性事件,再次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 今年我所听闻的最为惊悚的案件,莫过于这起命案了。 它的可怕之处不仅在于犯罪的手段,更是凶手竟然只是三个初一的学生,如此残忍,真是让人不寒而栗。

青少年犯罪的罪与罚一直是社会关切的热点,舆论视角下以年龄为标准的刑事责任能力与社会朴素的善恶观之间的冲突亦由来已久。在该案件中,三名不满十四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种罪名,将会受到何种刑事处罚,当下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在回应社会关切的同时完成防治青少年犯罪的任务

2024310日,星期日的阳光并未给王子耀的家庭带来温暖。 三个恶魔般的孩子,以玩乐为幌子,将无辜的王子耀骗至蔬菜大棚。他们先是强行夺走了王子耀的手机,然后将其牢牢控制,开始了他们的罪恶行径。 三人分工明确,一人控制王子耀,一人警戒,还有一人用铁锹凶残地杀死了他,并将其面部铲得面目全非。 随后,挖了一个坑把尸体埋了,并转走了他手机中剩余的191元。 令人吃惊的是,这三个孩子作案后竟能如此镇定自若,心理素质过人,第二天还像往常一样去上学,仿佛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过。 王子耀失踪后,家人焦急地四处寻找,最终报警求助。警方通过调查和监控,发现了王子耀与三个嫌疑人的接触痕迹。

然而,面对警方的询问,这三个孩子竟然谎言连篇,企图瞒天过海。他们谎称王子耀跟着一个小矮个儿走了,成功地转移了警方的视线。 直到王子耀的父亲补办了电话卡,发现了转账记录,这一发现如同晴天霹雳。面对确凿的证据,这三个孩子不得不承认罪行。 原来,他们长期欺负王子耀,不服从就关小黑屋打,这次更是为了抢他的钱财去充值游戏卡,而残忍地杀害了他。 这三个孩子的冷酷和凶残令人发指,他们的罪行让人痛心疾首,不仅夺走了王子耀的生命,更摧毁了一个家庭。

罪嫌疑人住所时,发现其中两家已“人去楼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本案中嫌疑人的家长并不排除存在明知嫌疑人犯罪行为,故意搬离、帮助逃匿行为,但该情形仍有待侦查机关的进一步侦查。

(二)量刑分析

根据前文分析,本案嫌疑人如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该等刑事责任的处罚上限为何?从本案涉及的量刑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惩治的平衡中所做的回应。

1. 是否适用死刑

《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该条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年龄标准系绝对标准,而本案中三名嫌疑人犯罪时均未满14周岁,故对本案嫌疑人的最终判决无法适用死刑。

2. 是否适用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处规定之“应当”系强制规定,即对于上述未成年人犯罪人,刑罚上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理。而根据前述对死刑适用的分析,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本案嫌疑人可以适用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据此,本案如果适用无期徒刑,相当于未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处理。

但根据2006 1 23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该规定所言“一般”,即说明对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用无期徒刑。该司法解释出台于2020年刑法修正案增设12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恶意年龄补足制度之前,本文认为,该司法解释可类推适用于12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即从法律规范来看,本案存在无期徒刑的适用空间。

3. 主、从犯的量刑

主、从犯区别的根据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这应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对造成危害结果产生作用的大小等各方面因素来确定。本案中,由于案件处于侦破阶段,无法确认主从关系,可能均为主犯也可能存在从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下称“《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如果本案中存在从犯,应根据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基准刑上酌减刑罚。

4. 有期徒刑的量刑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时有两个量刑幅度,分别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犯一种罪的,有期徒刑一般最高不超过15年。如果本案判决中根据主从犯等情节判处部分嫌疑人有期徒刑,将按照上述幅度量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那么对于本案判处有期徒刑的嫌疑人,作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其在量刑上面临刑期的大幅缩短?

对于上述问题,同样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本案犯罪行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在犯罪性质上系严重暴力犯罪,应当属于从严确定从宽幅度的情形。故如果即使在后续审判中部分嫌疑人作为未成年人又系从犯,在量刑中也将根据具体情节从严确定量刑幅度。

《人性的弱点》一书深刻地揭示了一个真相,真正的恶人从来不自知其恶,反而将自己视为无辜者,他会为自己的行为找各种理由。

美国星星监狱负责人华赖·劳斯说:“在星星监狱中,极少有罪犯承认自己是坏人,他们的人性就跟你、我一样,他们有这样的见解、解释。 他们会这样告诉你,为什么要撬开保险箱,或是接连的放枪伤害人,甚至为他们自己辩护反社会现实的行为,因此坚持不应该把他们囚禁起来。” 对他们声讨、谴责、训斥是没有用的,只会加强他们的防御心理,让他们更加坚定地为自己辩护,并激起他们的反抗。 也就是说,没有哪个罪犯认为自己是有罪的,是坏人,无论错误到何种程度。 《肖申克的救赎》中,当有人询问肖申克监狱中的囚犯,你们是怎么进来的?他们会告诉你,我们都是被律师陷害的。 这类人,漠视他人的情感,总是归咎责任于外物,为极端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直到走上犯罪的道路。 对于这样的恶人,过度的分析与探究没多少意义。 我们应该坚决地动用一切可动用的力量,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同时也让潜在的犯罪者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与不容侵犯。 犯法者,法必究。 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也曾被一些未成年人拿来当做肆意犯罪的“免死金牌”。 在中国湖北,发生过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孩的事件,最后不了了之。 英国“杀人魔童”震惊世人,两个年仅10岁的小男孩汤普逊和布尔斯虐杀2岁幼儿杰尔。

犯罪年龄年轻化趋势,不禁让我们应该深刻地思考,未成年保护法究竟在保护谁? 恶魔虽不自知,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未成年,也不能逃脱惩罚。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年龄不应该成为逃避惩罚的挡箭牌。

孩子的成长之路充满挑战,而霸凌事件更是校园中的一大隐患。这个案件的发生其实早有征兆。 在记者采访中,受害者父亲含泪回忆,那个昔日乖巧懂事的孩子,常在家中帮忙做家务,曾坦言不想上学。 家长当时只是觉得孩子贪玩,轻描淡写地劝诫说:“要好好学习,别贪玩了。” 然而,正是这样的忽视,让那个乖巧的孩子长期遭受着霸凌的折磨。直至悲剧发生,父母和老师也没觉察到王子耀曾经的异常,这明显暴露出学校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当孩子对学校生活表现出抗拒情绪时,我们应该深入挖掘背后的原因:是孩子在学习上丧失了自信,还是在人际交往中遇到了困扰? 事实上,受害者往往并非因做了什么错事而激怒霸凌者,而是他们过于胆小顺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若受害者家长忽视或选择沉默,那个原本纯真无邪的孩子将逐渐陷入绝望和恐惧。 而对于霸凌者来说,受害者家长的漠视无疑助长了他们嚣张的气焰,在这种默许下肆无忌惮地继续伤害他人。因此,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上,家长要告诉孩子,家庭是你永远的避风港,父母是你最坚实的后盾。 同时,家长和老师应密切关注孩子的言行举止,敏锐捕捉他们的“求救信号”。 当孩子需要帮助时,家长应深入了解他们的困境,帮助他们走出阴影,重建内心的安全感。 的是整个水源。 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每一起法律案件都牵涉到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以及他们背后所承载的家庭和人生。 如果这一次,放过这三个恶魔,就会有无数个更大的恶魔跳出来荼毒生灵。 血债血偿,必须让三个恶魔用血来偿还他们的罪行。

一个案件投射出一类社会现象的缩影,在回应公众情绪、实现个案正义以外,应当然关注社会现象背后类案问题的社会治理,让今后的少年不再重蹈覆辙、让悲剧停止重演才是社会的共同期待。

在分享观点前应表明的是,本文针对刑罚尺度的探讨并不针对个案。对于情节恶劣的严重的青少年犯罪,应依据罪刑相当原则施以严厉的刑罚没有争议,这既是社会共识,也是刑法发挥其惩戒作用的应有之义。

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后,刑事法律规范往往成为公民的第一索引,舆论高度关注案涉非法现象刑法是否予以规制、类案中犯罪人可以被判处的最高刑罚。就本案而言,公众的主流呼吁是“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成本与惩戒力度”。那么问题是,调整立法、加重刑罚之于青少年犯罪是否是一个亟需执行或根本有效的解决问题之法?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刑罚尤其是重刑的作用是双刃剑。从短期来看,加重刑罚,可以起到较快恢复社会秩序、平复人心、回应公众情绪的目的;但从长远来看,社会治理是一个体系工程,青少年犯罪的防治亦然。防治犯罪的手段不可能是单一的,青少年犯罪是社会各种病症和行为人个人成长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理应通过综合治理去控制。而动辄将解决方案诉诸加重刑罚,是社会推卸自身责任的表现。加重刑罚,过度强调重刑的震慑作用,会使公众对刑罚的使用普遍产生不正常的期待和依赖。当更恶劣的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发生时,首先想到的不是综合整治、不合理制度的革新以及对科学防治犯罪的探求,而是一味地寄希望于通过修订刑法、司法上加重刑罚、以暴力惩治与震慑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而正如我们所说,单一的手段永远无法解决体系性的社会问题。同时,不合理地加重刑罚会导致刑罚教化功能的贬损。刑罚天然具备惩戒性与报应性,与罪责匹配的刑罚会使犯罪人产生痛苦和悔过心理,从而达到再犯罪的预防。而过分严厉的刑罚有可能加剧犯罪人对社会的仇恨心理,这种心态的失衡可能成为重新进行更严重犯罪的动机。

当然,刑法存在滞后性,应当在合适的阶段根据司法实践的变化进行调整,对于青少年犯罪,由于信息获取途径的极大丰富与生活水平的提升,如今青少年的认知能力、身体能力与过往相比发生着变化,所以对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呼声也并非无本之木。但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防治,刑事法律担负的责任是积极对司法实践与社会实践的发展做出适应,而调整立法、加重刑罚一直都不是根本解决问题的方式,提升国民素质、强化青少年法律观念、重视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对校园霸凌、青少年犯罪进行综合治理,才是解决问题、避免悲剧的长远与根本之法。